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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理论的新探讨

2000-02-24 来源:光明日报 徐学鹿 我有话说

合同法一向被人们认为是法学理论中最为精美复杂、也最具诱人魅力的组成部分。新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如何,将取决于合同法理论的精髓能否深入人心。

新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规则和体系得以真正形成和完善,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合同法理论的研究将更加深入和成熟。《合同法研究》一书,作为新合同法颁布之后较早系统探讨合同法理论的学术性著作,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进展,是合同法领域的一部有较高质量的新作。作者依据新合同法的体系和框架,在保证体系的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同时,进行了一些前沿性探讨。

作者对新合同法中一般问题的定义、内涵等,从通说角度进行阐述,同时将学术界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归纳进行比较,并将我国合同立法与理论观点同两大体系不同国家的合同立法与观点进行比较,以得出符合我国情况的某种结论或解释。

作者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使该书更具理论气息和探索价值。例如:(1)关于合同法的原则问题,在理论界对其概念及内涵,存在较大分歧。作者认为不能将民法的原则代替合同法的原则,也不能将其与合同法中的具体制度的原则相混同。作者对新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自愿原则提出了疑问,认为新合同法仅承认合同自愿原则是不够的,而应在维护公序良俗的同时大胆肯定合同自由原则,以增加市场经济的活力。(2)在缔约责任问题上,作者对学术界传统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要件及其性质提出了质疑,认为我国新合同法所确认的缔约上的责任呈如下特点:其一,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在缔约责任问题上仍适用“过失”责任,与现行合同立法不符;其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而不包括成立之后的责任,因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责任均不属于缔约责任,是另外的合同责任;其三,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其四,是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作者不同意有的学者将缔约责任归入侵权行为法规范的范畴,也不同意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独立于合同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责任,认为它是合同责任的一种。(3)在履行抗辩权问题上,作者对履行抗辩权的种类及运用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我国有学者将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后履行方可以抗辩履行的权利,称后履行抗辩权。作者认为称先履行抗辩权更为合适。并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等进行了比较分析。(4)关于履行原则问题,作者在对履行原则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应包括:实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不应当把诚实信用原则再列为履行的原则,因为它是合同法的原则。作者尤其强调我国新合同法仍然确立的是实际履行原则,不应对其进行否定,作者对实际履行原则的内含进行了重新规范,认为实际履行并不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对在实践当中排除实际履行原则适用的情况,依据新合同法进行了分析。作者的理论创新,还表现在其他诸多方面,不再一一评述。

本书是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一部在理论上有较深研究、在体系上较为完整,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性著作。

(徐学鹿:北京商学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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